案情回顾
张三于2024年上半年入职某公司,岗位为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为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公司以张三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张三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经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张三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问题症结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能否超过法定标准?超过法定标准有什么法律风险?对试用期员工,用人单位是否有任意解除权?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要件?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
诊断建议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定标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中涉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试用期约定的时长不得突破法律规定上限,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员工入职时需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应与岗位要求直接相关;
2)提供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工作记录、绩效考核等);
3)对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需及时将考核结果及时告知员工,积极与员工沟通,并在试用期满之前明确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只有符合上述要件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才可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