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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注册登记两年以上、职工人数15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职工人数30人以上的各类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5%。各类企业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数;
3.见习岗位需为非临时性、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通用性的职业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