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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人员。
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居民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登记失业人员;
(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三)随军家属;
(四)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