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卓某为某中学体育老师兼武术老师。
任职期间,卓某与他人发生斗殴致人轻伤,被法院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5个月。法院判决生效后,该学校以卓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卓某服刑完毕后,认为该学校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当,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要求认定学校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工作人员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
故结合陈某上述事由,本案中卓某有暴力伤害犯罪记录,某中学有权解除与卓某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在此提醒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机构和单位实行从业禁止制度,发现相关从业人员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应当及时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