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八)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负责人”); (九)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 (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