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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认为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下列家庭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一)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
(二)由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居民与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 12 个月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
(三)未取得本市有效居住证,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2个月,且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12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指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