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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除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外,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减发或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