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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参照有关经济状况等核对或评估方式确定保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