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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印发的《深圳市龙华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中临时救助金的标准

来源:龙华政府在线 日期:2019年12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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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印发的《深圳市龙华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中关于临时救助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及困难持续状况等因素,给予不低于我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的一次性救助金。因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36个月(含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其他情形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一年内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为家庭人口数乘以一人次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的家庭人口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二、临时救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个人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我区特困供养人员、非集中供养孤儿,经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之后,按照医疗费自费部分100%给予救助;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经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之后,按照医疗费自费部分80%给予救助。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经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特困供养人员、非集中供养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按照医疗费自费部分20%给予救助。符合条件的我区在册特困对象,按照医疗费自费部分50%给予救助;符合条件的其他困难居民,按照医疗费自费部分30%予救助。以上个人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36个月(含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

  (二)我区在册低收入家庭、特困对象符合家庭子女教育资助条件的,按照每学期学费 80%给予资助;其他困难家庭符合家庭子女教育资助条件的,按照每学期学费50%给予资助。每学期个人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学年个人资助金额不超过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教育资助范围不包含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产生的费用支出。

  (三)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的,给予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

  (四)因火灾、交通事故、被抢劫或盗窃、家庭主要劳动力意外死亡等突发性意外事件,或者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根据实际困难情形和程度,给予2-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