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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符合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未满60周岁但长期患重特大疾病不适宜劳动的成年人;
(5)依据国家、广东省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