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规定,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出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可以视为无生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