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8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2019〕7号)、《龙华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我区通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将临时救助对象进一步细化为如下范围和类别: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2.因被抢劫、盗窃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3.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意外死亡、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4.对正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特困对象困难补助等困难群众,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
5.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6.经街道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自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当年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