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不存在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情形的;
(4)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
(5)法定义务人为服役人员或者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
(6)依据国家、广东省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以视为无法定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