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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市发生下列特殊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自发生特殊困难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急难型救助:
(一)近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受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三)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