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触这里
关闭目录

办理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声明“离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应当为“离婚”,记载为其他内容(已婚、有配偶、未注明等)的可否办理结婚登记?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日期:2023年09月28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当事人声明“离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应当为“离婚”,记载为其他内容的,有以下佐证材料之一,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的离婚登记信息;当事人提交的离婚证;当事人提交的诉讼离婚生效司法文书;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离婚档案复印件或证明;其他可以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佐证材料。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为“离婚”。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