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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后不想离婚了,应该怎么撤回?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日期:2024年05月29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另外,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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