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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来源:龙华政府在线日期:2018年02月08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2018年1月22日至2月5日,我局就《深圳市龙华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龙华政府在线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共有11人提出意见。意见内容及反馈情况汇总如下:

  1.第三条龙华区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区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深圳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修改建议:从严谨的角度来说,“组织”是很广的一个概念,“企业”与“组织”不是相互独立的并列关系。因此,建议在本办法中都统一更改为“其他组织”。

  2.第十五条区质量奖评定标准总分为500分,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其评分不得低于250分,获得质量进步奖的企业和组织其评分不得低于200分。

  修改建议:两处的“和”改为“或”,表达的是无论哪一家都是同样的要求,用“和”产生歧义,有“相加”为“和”之意。因此建议更改为“企业或其他组织”。

  3.第十六条第(一)项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奖事项,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

  修改建议:“在龙华区政府在线等相关媒体上”,体现了政府的重视与关注。

  4.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自获奖年度起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区长质量奖或质量进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修改建议:在此处删除“或质量进步奖”,与下一段内容重复。

  5.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龙华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修改建议:2013年9月6日发布的《深圳市龙华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深龙华办〔2013〕144号)同时废止。

  二、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1.关于第三条和第十五条“企业”和“组织”原表述不够清晰,修改为“企业或其他组织”更加严谨,我局将全文中统一修改为“企业或其他组织”。

  2.关于第十六条在相关媒体上征求意见的修改建议。龙华区质量奖申奖公告通常会在龙华政府在线、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告,不单只在龙华政府在线进行公告,故不予采纳该条建议。

  3.关于第二十八条企业已获过质量奖后再次申奖的规定,经研究,原表述不存在重复情况,故不予采纳该意见。

  4.关于第三十一条原管理办法废止的修改建议,加上原办法的发文字号,更加严谨,予以采纳。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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