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与流程第十六条:残疾人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奖励,按以下标准给予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取得初级(或相当)职业资格证书的,奖励1000元;
(二)取得中级(或相当)职业资格证书的,奖励3000元;
(三)取得高级(或相当)职业资格证书的,奖励5000元;
(四)取得技师(或相当)职业资格证书的,奖励8000元;
(五)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奖励10000元。
按年度申请,每年申请时间截至12月1日,12月1日后取得的证书转至下一年度给予奖励。同年度内获取多种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按最高等级(资格)给予奖励,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