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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