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触这里
关闭目录

在认定特困人员时,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日期:2024年09月27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根据《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