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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条: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根据《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相关规定,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可向其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