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纳入当次住院费用报销。参保人按深圳市医保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医疗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参保人未按深圳市医保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按医保办法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参保人可提供以下材料向市医保机构申请报销: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原件1份);
(4)院外购药证明(原件1份);
(5)参保人身份证(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