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物业,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期开发物业交付使用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人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