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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违规行为有哪些?相应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来源:龙华区观湖街道办日期:2025年12月16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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