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 Language
首页 > 互动交流 > 办事服务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物业管理费是指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缴纳的物业管理预付金,包括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费和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外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支付的管理费用。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人力成本、物价水平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并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