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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场租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来源: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日期:2026年09月30日 【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打印

  (一)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自主创业人员在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且在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的,按照第一年每月1560元、第二年每月1300元、第三年每月91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在认定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65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78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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