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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评价不得评为优秀的情况

来源:龙华政府在线日期:2020年01月19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履约评价不得评为优秀。

  (一)在一个自然年内,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该份合同年度履约评价不得评为优秀。

  (二)在评价期内,因发生质量问题、一般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的,该份合同最终履约不得评为优秀。

  (三)在评价期内,因履约不良被发包人书面通报2次的,该份合同最终履约不得评为优秀。

  (四)由于施工单位原因拖延合同工期半年以上的施工合同、由于勘察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变更超过合同价3%的勘察合同、由于设计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变更超过合同价5%的设计合同、由于造价咨询单位原因导致项目结算价超过审计部门审定价3%的造价咨询合同,该份合同最终履约评价不得评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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