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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
(一)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处两百元罚款;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处一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