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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大会、业委会做出的决定有哪些规定?

来源: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日期:2026年03月16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且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公共利益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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