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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招用本省以及对口协作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昭通市、重庆市巫山县、江西省寻乌县,对口协作地区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的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三)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