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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说扣就扣?法律说:我不同意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5年07月18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案情简介

  小陈于2019年6月入职某培训学校工作,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小陈从事培训教师工作,但其中没有“处罚扣款”的内容

  2022年5月至6月期间,因小陈未参加周例会、早间集合、晚间坐班以及宿舍检查不合格等,学校先后四次发布处罚通报,依据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对小陈分别处罚100元、300元、500元、160元。

  小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学校返还被处罚扣款的工资1060元。

判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学校返还小陈被处罚扣款的工资1060元。

  本案中,学校既未提交证明其对小陈实施处罚扣款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的证据,也未提交证明双方对处罚扣款进行明确约定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培训学校返还小陈1060元扣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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