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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口头辞职,公司反而赔钱?关键在这!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5年12月05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1日小李入职甲公司处工作,担任汽车驾驶员。2023年8月14日上午在甲公司董事长袁某家中,小李与袁某因家务琐事发生口角争执,小李当即提出“我不干了”。2023年8月14日-8月16日小李仍遵照公司安排,按要求完成指派工作且未以任何形式提出辞职。2023年8月17日甲公司以小李已经口头提出离职申请为由,向小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为,甲公司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甲公司主张小李在与袁某和发生口角争执的过程中,当即提出“我不干了”的口头辞职申请,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辞职的形式要件。小李认可当时发生了争执,但并不认可自己已经提出了辞职申请。结合事后小李继续接受甲公司的指派公出的事实,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其确定的、完全的、当然的意思表示,并在小李口头提出辞职后仍安排其从事相关工作,双方未就劳动合同解除形成合意。后续甲公司再以该理由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应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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