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观澜供应站存储液化石油气钢瓶库区内安装、使用的两个监控电气设备未采用防爆型。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5日,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有限公司观澜供应站(以下简称“**观澜供应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观澜供应站存储液化石油气钢瓶库区内安装、使用的两个监控电气设备未采用防爆型。**观澜供应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该公司供应站存储液化石油气钢瓶库区内安装、使用的两个监控电气设备未采用防爆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证实。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305.99.2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