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业务 条线 |
抽查 事项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内容 |
抽查 依据 |
检查 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1 |
司法行政 |
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检查 |
龙华区各律所事务所 |
(一)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章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15%及频次:每年2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