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和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案案件评析

来源:龙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日期:2018年07月1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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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22日,X市X区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放射诊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该单位《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见盖有“校验合格2015-09-01”印章;2.现场检查放射科2017年2月16日为患者李某做的胸部正侧位片,该胸片显示未对邻近敏感的组织和器官(甲状腺)进行有效防护。现场提取《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2017年2月21日患者李某胸部正位片照片1份;并对放事放射工作人员孙某和医务科主任彭某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核实,该医院在2016年4月11日至2017年2月22日期间未对《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校验,对患者和受检者李某进行胸部医疗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甲状腺)进行屏蔽防护。

  根据《放射诊疗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建议给予深圳某医院行政处罚。

  经过合议及领导审批,某局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1日至2017年2月22日期间未对《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校验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两千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行为给予警告,两个违法行为合并给予警告,并处两千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17年5月5日履行了缴纳罚款,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1、新案由首次适用。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处罚,是我市的新案由。对以后各类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提供了相应的经验,对我们以后的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具有指导性作用。

  2、案件证据获取难度较大。本案中相关证据有《医疗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2017年2月21日患者李兵胸部正位片照片等。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的现象虽然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但是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较难取证,现场取证患者需要监督执法人员进入放射诊疗工作场所且具备一定的医疗放射卫生知识才能发现,而放射工作人员发现执法人员后绝大多数会当场改正为受检者进行个人防护,遮掩违法行为,所以一般很难取得相关证据。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本案从查看拍摄的X光片中取证,证明了“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违法事实,解决了现场取证难和时间限制的问题,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思考建议】

  本案虽然案情比较简单,但在很多医疗机构存在类似的行为。很多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及接受医疗照射的受检人员都忽视了医疗照射时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重要性,且随着时间的累积,将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提出建议:

  1.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放射防护制度。

  2.建议制定合理的受检者防护屏蔽相关操作规范,具体指导和规范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屏蔽防护操作行为。

  3.加强临床医生医疗照射中正当性判断的应用,对受检者在X射线检查时,应掌握好适应症和照射剂量优化原则。

  4.提高受检者的维权保护意识,通过媒体、互联网、温馨提示灯宣传放射防护知识,是广大群众正确理解放射的危害性,提高自身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