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门诊部对已完成的病历未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查阅案

来源:龙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日期:2018年03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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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14日上午,龙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接到民治派出所通知,称有一患者男朋友李某某前往民治派出所投诉深圳某门诊部拒绝提供查阅病历服务。接到通知后,我局监督员于2017年2月15日对患者男朋友进行了询问。次日,我局监督员对深圳某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在一楼药房内发现2张处方笺,处方笺上的患者姓名分别为赵某某、叶某某,日期分别为2017年2月15日、2017年2月12日,临床诊断分别为宫颈炎、人工流产术,处方医师签名栏上的签章均为“曾某某”;在二楼妇科诊室发现坐诊医师曾某某,其能提供《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以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现场发现患者叶某某的病历本。随即对涉事医师曾某某以及受委托人吴某某进行了询问,并于2017年2月17日对该案进行了受理。经调查核实,该门诊部于2017年2月12日16点接到患者叶某查阅病历要求,在2017年2月12日10点30分已完成病历书写的情况下,未在2017年2月12日22点前提供查阅病历服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需要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对已完成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复制服务;未完成的病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医疗机构应当对复印、复制的病历加盖与原件相符的证明印记并标注复印、复制时间。”,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5月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17年5月9日缴纳了20000元罚款,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1、意义深远  该案件是《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实施以来深圳市首例对已完成的病历,医疗机构未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查阅服务的行政处罚案例,及时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是《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亮点之一,在全国率先使用行政手段解决因不及时公开病历导致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等从而引起医患纠纷的问题,被医学界评为2016年中国12大医疗政策,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案对全市的同类型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也对全省乃至全国同类案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宣传面广  本案经广东电视台、珠江频道、第一现场、公共频道、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深圳晚报、晶报、先锋898、交通台、搜狐网等多家电视、报刊、广播、网站媒体宣传,在全省范围内反响热烈,并经深圳卫生监督官方微信、卫监直击在全国卫生监督同仁广泛传播,无论在民众间还是在卫生执法人员中都起到了积极的宣传效应。
  3、脉络清晰  本案当事人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六小时内拒绝向患者提供病历查阅服务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律适用准确、完整,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快速履行行政处罚内容,案件脉络清晰,整体流畅。
  【思考建议】
  1、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源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等,患方常常怀疑抢救记录、病程记录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是必须向患方公开的主观病历资料,遭到医疗机构篡改。为解决这一矛盾,《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明确,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与此同时,《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赋予了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对拒绝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的违法行为查处的权利,相比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仅对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依规定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并没有指明医疗机构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履行相应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在这些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突破,而且对医疗机构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复制或者查阅病历给予两万元的行政处罚,起到了极大震慑的作用,也为全国各地同类行为立法起到借鉴作用。也有助于医患双方信息对等,减少医患纠纷。
  2、由于此类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在日常巡查中不易发现,需要患者或其代理人配合调查的情况下,才能顺利掌握相应的违法事实。所以向患者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才能有效发现此类案件,与此同时,加大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医护人员的法律宣传力度,使其具备及时公开病历的意识,才能从根源上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