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卫健批〔2021〕136号
深圳诺德长湖口腔门诊部、深圳联华口腔诊所、深圳同胜康口腔诊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查,申请事项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办理深圳诺德长湖口腔门诊部、深圳联华口腔诊所、深圳同胜康口腔诊所3家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核定项目见附件。
二、要求加强医务人员的临床技能培训,依法办理医护人员的执业注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依法行医。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医疗用房涉及改建、内部装修等,应达到相应标准,并通过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
四、请在本批复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我局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此复。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