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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02-2017-060491 分类: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8日

名 称: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龙华政府在线日期:2017年12月08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龙华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

  2017年12月6日

  一、编制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修订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05年修订版)、《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深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版)、《深圳市龙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目的

  建立龙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最大程度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全区金融稳定,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主要内容

  《预案》(征求意见稿)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预案》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等情况,由高到低依次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四个级别。

  (二)健全完善组织体系。

  设立区金融突发应急事件指挥部、金融突发应急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及专家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金融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负责完善咨询机制,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三)加强应急反应和信息通报。

  在应急处置下将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或涉及到区后,由上级应急机构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市启动应急响应前,区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跟进最新情况。

  其中,重特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经济促进局(金融办)要立即向区总值班室报告,力争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1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20分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经济促进局(金融办)要立即向区总值班室报告,力争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2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40分钟。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区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指挥部报区政府同意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经济促进局(金融办)要立即向区总值班室报告,力争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4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80分钟。区金融应急指挥部采取有效措施单独应对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四)提高应急保障及监督管理。

  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要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加强软硬件技术保障,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提高安全保障。通过预案演练、宣传培训、考核奖惩、保障费用、加强审计五位一体的措施,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深圳市龙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完善龙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最大程度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全区金融稳定,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修订版)》《深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版)》《深圳市龙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1.国际国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我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我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难以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我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坚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充分发挥各街道办、区金融办、区政府各部门的作用,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预防为主,强化监测。研究运用大数据分析与处理方法,建立金融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指数警报机制。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坚持快速、科学、高效的原则,及时切断金融突发事件传播链条,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和损失,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宏观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4.依法处置,稳妥缜密。依法依规稳妥缜密处置,尊重市场规律,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追责到位,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减轻国家损失。

  (五)风险评估。

  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区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长,种类不断丰富,伴随的金融风险也逐渐加大。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企业,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及担保、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信用中介机构、股权投资、第三方理财等,是金融风险高发区域,迷惑性强,呈隐蔽性、多样性等特点,这些均为龙华区的金融风险隐患源。我区地处深圳市原关外地区,房租和人工成本较低,吸引大量新型金融机构集聚。由于我区成立时间短,工业企业居多,居民文化水平相对偏低,也比较缺乏金融和法律知识,风险防范意识较差,风险意识薄弱,也加大了我区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

  (六)事件分级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等情况,由高到低依次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国内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个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5)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国际上或国内出现、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务院或国家有关机构要求省协同处置且对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省内发生、具有全省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4)省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要按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市内发生、具有全市性影响或对本市内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内发生、所涉及区(市)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区(市)协调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较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1)在区内发生、其影响主要限于本区内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一般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二、组织体系

  (一)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为区应急委下设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是处置龙华区金融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指挥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区领导担任,主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副总指挥2名,1名由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1名由区委(政府)办应急工作负责人兼任,负责检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执行总指挥由经济促进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成员单位:区委(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区委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区委政法委(维稳科)、财政局(国资委)、经济促进局(金融办)、审计局、龙华公安分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龙华国税局、龙华地税局、各街道办,可根据事件发生范围作适当调整。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和修订金融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区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确定一般级别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区政府有关部门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个人债权,依法组织开展债权登记、甄别、兑付和落实应承担的资金;依法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实施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要求,配合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组织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其他工作。

  (二)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经济促进局(金融办),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经济促进局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其主要职责: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文件传达、案件通报等工作;收集、整理、上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及区政府落实应急措施;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会议;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征集、研究和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完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委(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协助总指挥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综合协调和指挥;负责事故救援信息的汇总上报,及时向区政府、区委报告;负责协调场外应急力量、应急资源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区委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协助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新闻应对工作,制定舆论引导和新闻应对工作方案,配合起草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做好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控和引导工作。

  3.区委政法委(维稳办)。负责督促、指导各部门依法妥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重大群体事件的处置工作,维护地区社会稳定。

  4.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安排,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资金统筹安排,并按规定程序做好财政资金拨付。

  5.经济促进局(金融办)。做好区金融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做好有关金融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组织金融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负责龙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6.审计局。区审计局负责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使用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7.龙华公安分局。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

  8.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加强辖区企业监管力度,对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有引起金融突发事件可能的经营活动及时予以查处;对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涉嫌构成金融突发事件活动的,及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9.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协助掌握和提供发生金融突发事件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金融突发事件中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存在潜在金融突发事件风险企业的税务监督等工作。

  10.各街道办。建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金融突发事件做好前期处置、信息报送。

  (四)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经济促进局(金融办)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专家或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

  专家组的主要职能:接受委托,参与金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会商,提出防范对策,健全金融安全运行风险评价机制;应邀参与对特别重大或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参与事后评估工作以及总结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工作经验;参加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理论研讨、学术交流和课题合作,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和公众传播活动等,以及根据年度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安排,结合专业领域需要,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课题研究;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政策、预案、管理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题调研,指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预警

  1.预防。

  (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街道办负责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本地区的风险评估,定期组织开展金融风险排查整改,强化金融监管和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形势判断或有关部门建议,组织召开金融运行、金融风险分析会议,必要时请区政府领导参加。

  2.监测。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和深圳保监局等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形势进行的分析预测,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本地区、本系统(领域)突发事件检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2)鉴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和风险事件的高度敏感性,相关统计数据、风险信息等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2)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建立本区金融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全区通过深圳市龙华区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可能影响我区的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各街道办、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腾讯TIPS弹窗、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热线电话、户外LED显示屏、交通诱导屏、车载电视、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预警响应措施。

  ①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将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预警报告,同时在各部门通报信息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②预警警报发出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通报最新动态。相关单位(部门)和当事单位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工作。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送。

  (1)获悉金融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经济促进局(金融办)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及经济促进局(金融办)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整理、上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并报送至区政府。区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送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经济促进局(金融办)要立即向区总值班室报告,原则上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4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80分钟。

  (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经济促进局(金融办)要立即向区总值班室报告,原则上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2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40分钟。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经济促进局(金融办)在向区总值班室报告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经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及造成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预警信息,按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执行。

  (4)重特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经济促进局(金融办)要立即向区总值班室报告,原则上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1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20分钟。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经济促进局(金融办)在向区总值班室报告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0分钟内书面报告的,应当在事发后60分钟内书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并注明迟报的原因。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5)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6)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金融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先期处置。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对,妥善保护相关资料、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组织涉及该事件的人员配合做好调查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接到金融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

  3.分级响应。

  (1)I级、II级、Ⅲ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或涉及到区后,由上级应急机构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市启动应急响应前,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跟进最新情况。

  (2)Ⅳ级响应。

  ①响应程序。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区政府同意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②决策及应急措施。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③落实措施。

  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督促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相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龙华公安分局指导和协调事发地派出所执行。

  4.指挥协调。

  (1)启动IV级应急响应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①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及时掌握金融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区委宣传部;制定并组织实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

  ②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协调各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及时掌握金融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区委宣传部;协助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

  ③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根据金融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事件处置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金融风险警示教育工作。

  ④其他有关单位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根据金融应急预案,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派出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处置事件、控制事态发展等方面的决策建议。

  (2)启动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办、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根据金融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和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金融风险警示教育工作。

  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成立龙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设置1名现场指挥部指挥官(以下简称“指挥官”),5名现场指挥部副指挥官(以下简称“副指挥官”)。指挥官由经济促进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5名副指挥官分别由经济促进局、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公安局龙华分局、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的分管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风险处置、信息发布、治安维护、专家咨询5个应急处置工作组,由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抽调成员单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其中,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公安局龙华分局分管负责人分别担任风险处置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组长,经济促进局分管负责人担任综合协调组、专家组组长,各组组长负责建立相关运行工作机制,指挥与调度组内各项事宜;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的分管负责人组织街道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5个现场应急小组(如下图):

  

  现场应急小组组成形式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指挥部办公室抽调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会议纪要、综合文字、资料整理,信息的调度、汇总、上报以及与区政府和上级工作组的联络等工作。

  (2)风险处置组:由区委(政府)办公室(应急办)牵头,区委政法委(维稳科)、经济促进局(金融办)、龙华公安分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各街道办等组成。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动态监测金融风险苗头,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示风险,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3)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经济促进局(金融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各街道办等组成。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信息,由信息发布组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区委宣传部报请上级新闻发布主管机构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省、市级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组内具体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把握宣传舆论导向,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客观公布、报道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做好网络舆情监控、收集及引导工作。

  (4)治安维护组:由龙华公安分局牵头,区委政法委(维稳科)、各街道办配合,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调查,查处其违法犯罪行为。

  (5)专家咨询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抽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部分成员,负责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应急处置措施、损失影响以及善后处置等提供咨询、评估和决策建议,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提出的有关应急措施进行合法性论证。

  6.处置措施。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各部门(单位)根据相应职责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采取设备和场所管制、资金物资调拨、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动员等相应处置措施。

  7.响应升级。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件发展,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现有应急处置措施难以有效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或在事件可能波及其他地区,超出我区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报请区政府后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8.社会动员。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秩序维护、信息传递、警示教育、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全区范围内的金融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街道、社区等局部小范围的金融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9.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区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区有关部门(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金融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当发生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时,由区委宣传部报请上级新闻发布主管机构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快捷的方式予以发布。

  为保护公众安全,可在金融突发事件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对有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金融突发事件,区外事办、区台办协助区委宣传部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对于部队等特殊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有效方式,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掌握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10.应急终止。

  金融突发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经分析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依响应级别由原决定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三)后期处置。

  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各有关单位、有关街道办配合落实后期处置工作。后期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妥善保管、清理已关闭金融机构的账目,核实已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调查事件原因,评估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总结处置。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2.指挥部办公室应对事件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将总结报告上报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3.指挥部办公室应针对事件发生与处置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以及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区政府应针对处置事件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四、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要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处置水平。

  (二)经费保障。

  区政府和各街道办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金融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金融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三)技术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要异地备份;核心账务数据要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要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四)组织保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加强组织、把握导向、广泛动员,密切各单位成员之间的配合,把控舆论导向,做好维稳工作。

  (五)法制保障。

  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区法制办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本预案应急演练。

  (二)宣传培训

  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共同提高各类机构及社会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三)责任与奖惩

  区金融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四)检查审计。

  区审计部门应组织或指导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包括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二)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经济促进局(金融办)组织修订,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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