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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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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价办法

来源: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日期:2020年01月0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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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建立高层次人才社会化市场化评价机制,定期开展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价,充分激发高层次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市、区人才政策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区确认且在任期内的龙舞华章计划A类、B类、C类人才。

  第三条 开展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价,要注重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遵循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统一,坚持德才兼备,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区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价的组织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会同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具体实施任期评价工作。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局主要承担以下评价职能:

  (一)选定第三方专业机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审核第三方专业机构有关区高层次人才评价工作方案、组建的评价专家委员会构成,包括评价专家的素质能力、结构、经验和业绩等情况;

  (三)全程监督和评估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实施工作;

  (四)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商定的其他有关评价事宜。

  第六条 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评价职能:

  (一)研究制定区高层次人才评价工作方案;

  (二)邀请行业专家组成专家评价委员会;

  (三)设计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区高层次人才评价标准;

  (四)负责区高层次人才任期内的具体评价工作;

  (五)其他有关区高层次人才的评价事宜。

  第七条 区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道德评价和绩效评价两个方面。

  (一)道德评价主要包括:遵纪守法,乐于奉献、团结协作的科研精神,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创业作风;

  (二)绩效评价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团队建设、科研成果、产业贡献、获奖荣誉、学术影响等情况,同时应根据区高层次人才层级的不同,有不同的评价侧重点。

  第八条 区高层次人才在5年任期内,须参加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期中评价安排在任期满2年时进行,期末评价安排在任期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期中、期末评价由用人单位自主评价与专家评价委员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若任期内的区高层次人才重新计算任期的,须在新任期内重新参加期中、期末评价。

  第九条 区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自主评价。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评价时间和要求,自行提前开展高层次人才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及相关材料存档,以备区人力资源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时查阅。

  (二)专家评价委员会评审。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价时间和要求,及时组建专家评价委员会,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报区人力资源局审定同意后实施。评价结束后,第三方专业机构填写《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价表》,提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建议名单,并与相关评价材料一并报区人力资源局。

  (三)审核和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审核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价结果,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备案。区人力资源局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备案,并将《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价表》存入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档案;对公示有异议的评价结果进行调查核实或重新评价,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确定评价结果。

  第十条 区高层次人才在任期内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结果可定为优秀:

  (一)任期内晋升到高一级人才层级的;

  (二)获得重大科研或学术成果,技术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具有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优势的;

  (三)在科技创新中发挥突出领军作用,应用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区高层次人才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由区人力资源局给予通报表扬,用人单位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区高层次人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价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的。

  对离职到区外工作或不再与区用人单位履行合同协议,以及期中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区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证书,停止享受区相关优惠政策;期末评价不合格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有关区高层次人才的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认真履行评价职能。区人力资源局如发现第三方专业机构有违反委托协议的情形,可依据委托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况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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