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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珍(等15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院在收到代表意见后,向各个业务庭广泛征集意见,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同时通过电话向人大代表杨国庆进行了沟通,解释了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代表提到案件进展情况进行了回复,人大代表杨国庆代表表示理解。
针对法院对保全的申请谨慎使用,防止当事人滥用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制度建议,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院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财产保全工作难度进一步增大。一方面,财产保全制度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或其财产的处分权,来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生效裁判得到全面、顺利的执行,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该制度本身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另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审查财产保全申请,侧重于是否要求以及有无实际提供担保,对于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审查因涉及到实体问题,在案件尚未实际审理的阶段,客观上无法做到有效的实质审查,尤其在深圳,案多人少矛盾极度突出的情况下,只能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这就可能出现代表们所反映的情况。
已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在作出保全裁定后,被申请人如认为保全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同时,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告知被申请人可以通过另行提供担保的方式或由第三人为其提供担保置换被担保的财产,以减少因财产保全而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接下来,立案庭会在诉前联调阶段对已做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优先组织调解,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尽快转立案,进入诉讼程序,以期减少因诉讼时间过长,而导致被申请人的财产被长时间保全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被申请人因申请人错误保全而提起的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立案庭将会进行优先立案、调解、分案。
对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案件,业务庭将采取“谦抑、审慎、善意、衡平”保全工作理念,进一步把握平衡,既要积极作为避免不采取保全措施而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又要适当加大审查力度,审慎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以减轻被申请人负担。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根据涉保企业性质及经营状况综合分析判断是否准许保全。同时,在作出保全裁定后,根据被申请人反馈情况,灵活变更保全措施,例如以交纳保证金方式替代查封公司账户等,最大限度地保护、满足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与诉求。在涉众纠纷中“有理、有力、有节”地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努力为打造深圳最优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