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深圳市经顺源陶瓷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78877R
法定代表人:李光文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湖福兴围社区观平路184号1号楼一楼103-104左侧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因涉嫌拖欠员工工资,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你单位于2024年1月19日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调查,于2024年2月1日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改正,你单位未在整改期限内改正。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等材料证明。
以上事实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47、序号148,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情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1),并将缴纳回执交到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208室(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清龙路8号,联系人:叶先生,联系电话:0755-21011935)。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
附件2:法律法规及规章链接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