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收 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雷卫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润城社区广场沿河路1号
被征收人:温利兴
身份证号码:440527********5819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高翔路28号锦绣御园(一期)9栋2单元18A
因碧澜小学建设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深龙华府函〔2023〕166号,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依法征收碧澜小学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的房屋位于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为881.9平方米,均为非原村民所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其中: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面积为72.25平方米;非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面积为809.65平方米。
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22年修正)》(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第四十六条及《碧澜小学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温利兴的被征收房屋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选定。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内容如下:
1.根据《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广东大周行评字DZX2024SZ04013号),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550374元(含被征收人温利兴享有土地权益的价值)。
2.苗木补偿:根据《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广东大周行评字DZX2024SZ04013号),被征收房屋苗木价值的补偿金额为人民币7150元。
3.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住宅类被征收房屋按人民币60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被征收房屋按人民币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86245元。
4.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4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5276元。
5.临时安置费补偿:住宅类被征收房屋按25元/平方米/月、非住宅类被征收房屋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53998元。
6.停产停业补偿:根据《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广东大周行评字DZX2024SZ04013号),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补偿金额为人民币97158元。
7.置业补助: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22年修正)》(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征收人可获得建筑面积72.25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22年修正)》(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广东大周行评字DZX2024SZ04013号)及《置业补助标准测算说明》,因住宅类被征收房屋经评估的补偿价格低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差价为人民币17142元,价差总计人民币1238509.5元,房屋征收部门将该价差部分作为置业补助支付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
上述7项合计为人民币5268710.5元(大写:人民币伍佰贰拾陆万捌仟柒佰壹拾元伍角整),该费用在被征收人选择本项补偿方式并签订相关文书,提供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卡等相关付款必要资料后支付。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内容如下:
1.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22年修正)》(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和《征收补偿方案》,测绘编号为A11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2.25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位于龙华区翠安路与云兰路交汇处西北侧A906-0429宗地祥澜苑,共1套,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差额部分以《置业补助标准测算说明》所示产权置换房屋平均市场评估价格(20042元/平方米)结算差价;同时,被征收人还应缴纳100元/平方米罚款及50%公告基准地价(1268元/平方米),合计人民币53032元。
2.根据《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广东大周行评字DZX2024SZ04013号),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340849元(含被征收人温利兴享有土地权益的价值,不含测绘编号为A11的被征收房屋)。
3.苗木补偿:根据《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广东大周行评字DZX2024SZ04013号),被征收房屋苗木价值的补偿金额为人民币7150元。
4.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住宅类被征收房屋按人民币60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被征收房屋按人民币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86245元。
5.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4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5276元。
6.临时安置费补偿:本次房屋征收不提供周转房,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止。过渡期限内,参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的市场租金标准,每月住宅类被征收房屋按25元/㎡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另外再加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住宅类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费每6个月支付一次,即每次支付人民币10837.5元。最后一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剩余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与最后一期临时安置费一同支付。非住宅类被征收房屋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48579元,与住宅类被征收房屋首期临时安置费一同支付。
7.停产停业补偿:根据《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广东大周行评字DZX2024SZ04013号),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补偿金额为人民币97158元。
上述2、3、4、5项、第6项首期款及第7项合计为人民币3826094.5元,扣除第1项被征收人应缴纳的罚款及50%公告基准地价为3773062.5元。该费用在被征收人选择本项补偿方式并签订相关文书,提供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卡等相关付款必要资料后支付。
二、被征收人温利兴应当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办事处(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光路1199号观澜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陈工,联系方式:0755-28198595)选择补偿方式,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卡等相关资料,领取补偿款。
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补偿方式的,将按前述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并由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办事处委托公证处将补偿款提存。
三、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搬迁,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交付给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