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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干部保健中心章程

来源: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日期:2025年04月10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龙华区干部保健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龙华区行政服务中心2栋413、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沿河路1号区政府大楼B206。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0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龙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广东省委、深圳市委和龙华区委关于干部保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为保健对象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健服务,全面提升龙华区干部职工健康水平。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制定全区干部保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年度干部职工健康体检,拟定体检方案和体检项目,加强干部职工关爱和情绪疏导,提高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水平。

  (三)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建立保健对象健康档案,落实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医疗保健管理措施,统筹协调保健对象疾病诊断、治疗的联系和转送等工作。

  (四)负责全区干部保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审定特殊医疗费用。

  (五)负责符合条件的在职干部疗养工作,协调做好离退休老干部、高层次人才的健康保障等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一)全体党员加入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党支部;

  (二)落实党内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积极参加“三会一课”并纳入年度学习目标,积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坚定不移地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政策、方针,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学习文件政策、时事政治和党建成果的基础上,党员干部积极围绕当前重点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展开,畅所欲言,建言献策。及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保证党的领导作用发挥到位、实际效果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全体党员加入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党支部。在所属党组织领导下,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和特点,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保健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加强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二)凡涉及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需报上级党组织决策;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事项提出意见;

  (四)履行党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预决算及经费使用;

  (五)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改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四)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五)本单位变更、合并、分立或终止时,负责指导和帮助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深圳市龙华区干部保健中心的党建、干部人事、资产财务、重大事项等方面的工作由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统筹。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议事规则: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行政负责人由区政府聘任。其主要职权是:

  (一)主持中心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的部署要求;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严格遵守和执行事业单位各项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对本单位各项财政预、决算和各项资金财产管理负总责;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本中心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由区政府聘任。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干部保健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龙华编发〔2021〕125号)以及《关于调整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深龙华编发〔2022〕23号),深圳市龙华区干部保健中心为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直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职员六级,核定本单位事业编制10名,单位领导职数1名(1正);内设保健事务部、健康管理部,内设机构规格为职员七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2正2副)。保健事务部负责干部身心健康体检、健康宣教工作,提升干部职工健康管理意识,负责医疗保健专家库成员的选拔,管理在职干部疗养,负责预算决算管理、资金和经费管理等工作。健康管理部负责保健对象医疗保健管理,医疗保健定点机构沟通联络,提供个性化的健康保健服务,协调保健对象的体检、诊疗、出入院等工作,负责统筹协调保健对象重大病情的会诊和医疗抢救工作,负责健康档案的管理,加强健康管理和干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服务对象为保健对象及龙华辖区干部职工。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干部职工年度体检;

  (二)申请办理本单位负责的事项;

  (三)参加本单位组织开展的身心关爱活动;

  (四)接受本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五)接受本单位提供的健康进机关等健康宣教服务,获取健康知识和健康咨询;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七)对本单位享有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

  (二)自觉遵守有关纪律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相关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规定报告身体健康状况;

  (四)履行本单位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本单位保障服务对象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相关权利。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也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依据机构职能编制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干部保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动谋划,依法依规,多措并举,积极开展干部保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制定全区干部保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年度干部职工身心健康体检方案和体检项目,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保健对象健康档案,落实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医疗保健管理措施,统筹协调保健对象疾病诊断、治疗的联系和转送等工作;

  (四)强化全区干部保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审定特殊医疗费用;

  (五)做好符合条件的在职干部疗养工作,协调做好离退休老干部、高层次人才的健康保障等工作;

  (六)执行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的工作安排。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本单位资产财务等方面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按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规定和会计制度对财务收支、预决算、绩效等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并接受举办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举办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区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5年3月11日经卫生健康局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龙华区干部保健中心。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5年3月28日起生效。

深圳市龙华区干部保健中心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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