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星星触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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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根据《龙华区2019年重点企业人才租房货币补贴工作方案》的要求核定你司为人才租房货币补贴发放的重点企业,并于2019年11月6日与你司签订了《龙华区重点企业人才租房货币补贴合同》(以下简称《补贴合同》),核定你司补贴配额为480000元。
我局已按《补贴合同》的约定于2020年2月27日一次性向你司支付了前述补贴金额。经你司核对发放补贴总额为480000元,但你司发放补贴的一名员工未在本单位缴纳社保,违反《补贴合同》附件《关于核查本单位人才领取租房补贴条件的承诺书》中第一条“每位人才与单位签订全职劳动合同且处于有效期,并在本单位正常缴纳社保”的约定,你司应将收取的人才租房货币补贴全额及其在企业账户留存期间所产生的利息退回。2024年5月27日,我局向你司下发了《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退回人才租房货币补贴款项的通知》,要求你司于2024年6月5日前将货币补贴10270.58元直接退回至国家金库深圳分库。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司送达相关文书,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以公告方式于2025年1月23日向你司送达《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决定事先告知书》(深龙华建决告字〔2024〕13号),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你司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截至本决定书发出之日,你司仍剩余10270.58元未退回至国家金库深圳分库,违反了《补贴合同》的约定。现我局根据《补贴合同》,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责令你司将货币补贴10270.58元退回至我局账户(户名: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账号:400005562910048345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深圳观澜支行,附言:区级 1100999、其他调入资金、冲减 2080199、50899、31199)。
你司如对本决定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路10号国鸿工业园3栋108A室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755-81477770。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