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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妇幼保健院章程

来源: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日期:2025年04月25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龙华区妇幼保健院(区健康教育所、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旺路68号、华繁路73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捌佰叁拾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龙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医院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中心,按照“强专科、强综合”的发展思路,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立足基层、面向群体,在原有服务模式的基础上,抓好做强临床业务,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优化人才结构,以高标准、高起点的经营理念,打造特色品牌。

  医院目标:妇女儿童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建设成为临床教学医院和科研型高水平妇幼保健院,成为深圳中轴区域性集医疗、保健、教学、科研一体的“妇幼医学中心”,实现妇女儿童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医院愿景:成为具有较高现代医学水平、设备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妇幼专科医院,创建成为技术服务一流、符合国际质量标准的现代化三级甲等妇幼保健医院。

  医院核心理念:医疗规范化、技术专业化、管理精细化、口碑品牌化、服务人性化、创新持续化。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区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和工作制度,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二)对全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制定和实施干预性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辖区内开展母婴保健的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托育、托幼机构及开展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业务的街道和社区的服务机构进行指导、培训、督导、考核和评价。

  (四)负责全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健康技术服务及管理等业务工作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评审、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提出干预措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干预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五)负责本区孕产保健工作的检查、督导和相关业务工作,包括孕产群体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医学遗传和产前筛查、产后保健等。重点加强产前筛查、助产技术服务、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生殖健康等保健服务。

  (六)负责对本区各级各类机构(托育、托幼、社康和综合医院儿童保健部门)开展的儿童保健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督导和质量控制,包括儿童群体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营养与喂养、心理卫生、五官保健、高危儿管理和儿童康复等。开展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对全区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康复训练及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承担本区托幼机构儿童和保教人员等各类体检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起草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相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等并推动实施,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及相关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关专业技术指导和培训,完善我区科学育儿指导体系,推广儿童早期发展适宜技术。掌握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状况,信息的管理、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并汇总上报。

  (八)负责本区妇女保健工作的督导、培训、检查和相关业务工作,包括妇女群体保健、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乳腺保健等。重点加强妇女常见病及恶性肿瘤的早诊早治工作。

  (九)负责本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检查、督导和相关业务工作,包括计划生育咨询指导、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生殖健康和避孕药具管理等。负责指导街道、社区服务机构对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情况、避孕措施落实情况等综合信息的采集和处理。负责宣传推广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相关政策,提高居民知晓率与参与率。

  (十)为辖区居民提供相关医疗服务,重点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适当开展成人各项诊疗服务。提供妇科、产科、儿科、中医、康复、内科、外科、计划生育、口腔、耳鼻咽喉、眼科、皮肤美容等门急诊诊疗服务以及门诊手术服务等。

  (十一)负责优生优育优教、生殖健康、科学育儿与青少年健康发展等家庭发展能力建设的科学知识咨询、宣传和指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实施优生健康惠民工程。

  (十二)负责本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管理、科研、培训和技术服务等工作,负责妇幼健康、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等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及培训,负责编印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组织实施本区人群系列健康教育活动。

  (十三)负责本区健康促进和重点人群行为干预工作,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干预计划,结合区内监测情况,进一步细化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四)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深圳市龙华区妇幼保健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十三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院长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医院党委在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卫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卫生工作委员会、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报告工作。医院党委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医院的权利

  (一)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

  (二)行使医院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三)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四)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单位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五)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医院的义务

  (一)对医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二)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委会议,医院日常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是院长办公会。

  第十八条 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医院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聘任管理、任期、任期目标、考核评价等事项,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医院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党委书记每年向党委报告工作,向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述职。

  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负责协助党委书记分管组织、干部、人才、宣传、统战等工作。

  医院建立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医院党委会议是医院最高决策机构。根据会议内容,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委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及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属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内涉及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人才人事等工作的议题,根据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的程序要求,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其他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1.医院党委会议主要研究和决定医院如下重大问题:

  (1)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统一战线等重要工作;医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等工作;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包括职能科室、业务科室、党组织和其他医院党委明确的工作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先评优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审定;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医院管理的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限额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列入年度预算单项数额100万元及以上资金使用事项;未列入年度预算的30万元及以上资金使用事项;预算调整超10%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或债权债务清算事项。

  (5)研究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日常人员招用、调动,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人事事项。

  (6)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2.院长办公会议主要讨论如下事项:

  (1)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措施。

  (2)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3)讨论决定内部人员岗位调整、招生培训、进修等人事事项。

  (4)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十九条  院长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

  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保健、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信息、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患者:享有选择诊疗医生的权利;患者享受国家公共卫生服务。

  (二)医院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1.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2.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3.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4.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5.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8.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患者应履行义务:

  1.按照医院规章制度享受诊疗服务。

  2.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

  3.配合主管医生、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计划和指导,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爱护医院设施和仪器。

  5.履行付费义务,按医院有关规定交款。

  (二)医院员工义务

  1.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2.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3.依法享受薪酬、休假、保险等待遇。

  4.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一)医院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二)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医院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医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6.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7.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三)医院推行科室民主管理各科室应建立科室民主管理小组,对涉及科室内部的重要管理制度、重要设施设备优化配置与采购、药品遴选、人才引进、评优评先、晋升晋职、科研课题申报、职工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科学决策。

  科室民主管理小组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重大事项。

  科室民主管理小组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医院党委会,在科室内部公开。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临床医技业务措施。(1)参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进急慢分治,推广多学科诊疗模式,拓展药学服务新领域,延伸提供优质护理服务,推动预防保健、临床诊疗、康复照护等服务环节可连续。(2)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范药品和耗材临床应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3)创新急诊急救服务,提高重大疾病救治水平。(4)建设智慧医院,建立健全预约诊疗制度、远程医疗制度,全面优化医院服务流程。(5)建立健全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

  (二)医院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制度。(1)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2)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3)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4)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18项医疗核心制度。

  (三)医院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1)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2)完善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医疗安全。(3)参加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鼓励医师参加医师执业保险,引导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三十二条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一)医院设立医院内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二)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

  (三)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以大型设备、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审计为重点,每年对医院各类资金的使用进行全面审计,保证医院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工作安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四)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五)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职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六)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5年1月22日经医院党委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龙华区妇幼保健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5年3月28日起生效。

  深圳市龙华区妇幼保健院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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