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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政协委员联络服务中心章程

来源:龙华区政协委员联络服务中心日期:2025年05月06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龙华区政协委员联络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社区田寮工业区18号办公用房。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拾玖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深圳市龙华区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龙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政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区政协委员联络服务工作。

  (二)负责政协智库建设。

  (三)建设运营区政协设立的委员工作站,联系指导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街道、各社区以及各界别设立的政协委员工作站。

  (四)负责政协委员对外交流联谊工作。

  (五)协助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培训和履职考核工作。协助政协委员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协同各专门委员会打造政协创新工作品牌。

  (六)承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深圳市龙华区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单位不单独设党组织,全体党员加入中共深圳市龙华区政协机关支部委员会。落实党内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积极参加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活动,党员干部积极围绕支部当前重点工作及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广泛参与党史学习教育培训活动。全体党员在所属党组织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本单位受区政协党组领导,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重大经费使用等“三重一大”问题按程序提请区政协党组或区政协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

  (二)本单位党员积极参加党支部“三会一课”等党组织活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推动党建工作与机关工作深度融合,引导监督本单位各项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管理,确保正确方向;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四)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在本单位培养和发展党员,对本单位党员干部按要求落实政治管理和考察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中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服务中心发展;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党建、干部人事、财务、固定资产等由区政协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指导。本单位承担业务运行、日常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及区政协党组和机关党组有关决定、部署、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机关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七)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机关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中共深圳市龙华区政协党组聘任;

  (二)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1.主持中心全面工作;

  2.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九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机构规格为职员七级,暂不设内设机构,单位领导职数2名(1正1副),由区政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参加本单位举办的各种活动等;

  (三)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本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本单位开展有关工作;

  (二)遵守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政协委员联络服务的各项工作中,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服务委员履职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委员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方位、精细化、个性化的服务,帮助委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提升履职成效。建立健全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委员联络、组织活动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高效运转。加强与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别,委员所在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政协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围绕单位主要业务进行岗位责任分工;严格落实中共深圳市

  龙华区政协党组决定;依据工作职责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按照举办单位的具体要求、各项决定和工作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执行落实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本单位财务、固定资产由深圳市龙华区政协办公室统一管理,不单独建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不以深圳市龙华区政协委员联络服务中心名义接受外单位捐赠、资助。

  第三十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审计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的;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5年3月31日经深圳市龙华区政协党组二届第八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龙华区政协委员联络服务中心。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5年4月1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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