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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茗元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案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水务局日期:2025年07月25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罗茗元(身份证号码:511622199******931):

  你(单位)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案,因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详见附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采用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圳市龙华区水务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深水政(龙华)催告字〔2025〕第0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局提出。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龙华行政服务中心3栋106

  电话:0755-21043971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龙华区水务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深水政(龙华)催告字〔2025〕第04号】

深圳市龙华区水务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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