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龙华区档案馆(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党史研究室、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广场沿河路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玖拾万元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龙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综合管理全区档案、史志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史志资源作用,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档案、史志服务,服务社会民生,传承区域历史文化。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管全区档案事业,对本区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二)组织协调全区地方志事业的发展;
(三)负责党史资料的征集、编撰和研究工作;
(四)负责区档案馆的全面建设;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员由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政府)办公室总支部委员会统一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
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及本单位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深圳市龙华区委(政府)办公室第二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档案工作,切实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深圳市龙华区档案馆的党建、纪检、人事、财务等方面工作由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办公室统一管理。深圳市龙华区档案馆承担业务运行、日常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行政负责人职权如下:
(一)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本单位设置事业编制7名,单位领导1名(1正),内设机构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为职员七级,内设机构领导正职职数2名(职员七级),内设机构领导副职职数1名(职员八级),内设机构2个,分别是档案管理部、党史方志部。档案管理部分管全区档案管理相关工作,党史方志部分管全区党史、地方志相关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是:
我国公民、外籍人士、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查询利用档案,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科普宣传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是: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承诺按照规定利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是:
(一)我国公民、外籍人士、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有权对本单位档案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我国公民、外籍人士、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认为本单位档案服务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省、市、区档案局的要求,完成我区档案的收集、管理、保存、利用、信息化等工作。根据上级单位和举办单位下达的任务开展业务工作,围绕工作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负责接收和保管区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党、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等);
(二)利用档案为区委和区政府提供决策服务,配合区委和区政府重大活动,开展档案展览、陈列、编纂出版工作;
(三)组织区直单位依法依规开展馆藏档案解密和开放鉴定工作,依法依规开放档案信息资源。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本单位按照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规定,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执行业务主管单位有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执行业务主管单位统一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是: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自行决定解散;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5年4月24日经深圳市龙华区委(政府)办公室室务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龙华区档案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备案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龙华区档案馆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