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社会组织:
近日,我局委托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向我局反馈我区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工作相关情况,发现我区部分社会组织存在内部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龙华区社会组织财务行为,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龙华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各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单位主体责任。各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法人机构,是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社会组织负责人要全面履行对本社会组织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对本社会组织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二)完善财务制度体系。各社会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对现有财务制度进行梳理、修订和完善,细化经费支出、资产管理等经济环节的业务流程、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确保内部财务制度体系覆盖社会组织所有经济活动,做到财务制度全覆盖、切实际、可落实。
(三)抓好财务岗位管理。各社会组织要根据财务管理需要,合理设置会计机构和工作岗位,科学划分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严格财务岗位管理,规范任用财务负责人,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科学设置会计科目,及时登记会计账簿,认真进行会计核算,规范编制财务报告。加强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审核,据实编制各类财务报表,确保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保证会计档案完整、可用、安全。
(五)严格银行账户管理。各社会组织要按规定开设、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要按照规定设立银行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不得出借银行账户。各社会组织所有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社会组织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收费。
(六)严格各项收入管理。各社会组织依法取得的会费收入、提供经营性服务活动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要全部纳入社会组织财务工作部门统一管理,分项进行收入核算。其中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不得将收入作为往来款项挂帐,不得以收抵支,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或坐支。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七)严控资金支出审批。各社会组织要加强资金支出管控,建立健全支出监管机制,完善事前审批制度,细化报销审核流程,实现每笔支出可查。所有经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使用虚假发票、白条或不真实发票入账。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事项,一律不得支付。大额资金支出等重大经济事项,要按社会组织内部制度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集体研究决策。
(八)加强现金支付管理。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现金使用范围,明确现金发放手续,严控大额提现、大额现金支付,严禁以各种名义套取现金。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定期清理往来款项,对长期挂账的要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核销。
(九)优化资产日常管理。各社会组织是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办理资产验收、入库、领用、核算等手续,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分类管理、专人负责。各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资产,应根据与捐赠人约定的用途使用,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严禁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捐赠资产。
(十)强化财务信息公开。各社会组织要建立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制度,财务年报、接受捐赠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事项,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各社会组织要按时参加年度报告工作,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财务情况。要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对本社会组织资产及财务的监管。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