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收 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雷卫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润城社区广场沿河路1号
被征收人:廖达成
身份证号码:440321********3715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新樟路41号
因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25年2月25日公告《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深龙华府函〔2025〕33号),决定依法征收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住宅类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权属证号5000391875)的房屋位于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物业编号02-76,房屋地址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元水村17号,建筑面积492.69平方米,房屋用途为私宅。
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第四十六条及《观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廖达成的被征收房屋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选定。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内容如下:
1.根据《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报告编号:国信评字[2025]0721-109号),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为人民币8,115,590元(含被征收人廖达成享有土地权益的价值)。
2.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95,614元。
3.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9,708元。
4.临时安置费补偿:按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6,952元。
5.置业补助: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被征收人可获得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报告编号:国信评字[2025]0721-1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报告编号:国信评字[2025]0331-35号),被征收房屋经评估的补偿价格低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差为人民币10560元,价差总计5,068,800元,房屋征收部门将该价差部分作为置业补助支付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
上述5项合计人民币13,536,664元(大写:壹仟叁佰伍拾叁万陆仟陆佰陆拾肆元整),该费用在被征收人选择本项补偿方式并签订相关文书,提供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卡等相关付款必要资料后支付。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内容如下:
1.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和《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房屋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对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梅观高速与观澜大道交汇处东南侧,观湖街道观城第一期城市更新项目范围A916-0579宗地,现状为正在建设的期房,户型面积为:65—70平方米两房两厅户型;85—90平方米三房两厅户型(具体面积以证载为准),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报告编号:国信评字[2025]0331-35号),安置房均价为27,160元/平方米。按照产权调换的标准提供相应数量安置房,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尽可能与被征收人可获得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近,面积结差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2.根据《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报告编号:国信评字[2025]0721-109号),超出480平方米部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09,030元。
3.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95,614元。
4.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因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对于产权调换480平方米部分给予二次搬迁费用,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8,908元。
5.临时安置费补偿:本次房屋征收不提供周转房,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止。过渡期限内,参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的市场租金标准,按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另外再加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面积480平方米部分临时安置费按月支付,即每次支付12000元。超出480平方米部分按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332.45元,与被征收房屋首期临时安置费一同支付。
上述2、3、4、5项合计人民币556,884.45元(大写:伍拾伍万陆仟捌佰捌拾肆元肆角伍分),该费用在被征收人选择本项补偿方式并签订相关文书,提供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卡等相关付款必要资料后支付。
二、被征收人廖达成应当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办事处(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大道176号观湖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陈工,联系方式:0755-29578169)选择补偿方式,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卡等相关资料,领取补偿款。
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补偿方式的,将按前述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并由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办事处委托公证处将补偿款提存。
三、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交付给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