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帮信(身份证:52252819*********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于2025年2月28日、2025年7月1日和2025年7月2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和医师资质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盛路1栋1-6单元111开展执业活动,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事实有1.投诉人曾*芳2025年7月4日询问笔录1份;2.投诉人曾*芳身份证影印件1份;3.投诉人曾*芳提供的店铺招牌影印件1份;4.投诉人曾*芳提供的转账记录影印件1份;5.投诉人曾*芳提供的相关药品影印件1份;6.投诉人曾*芳提供的聊天记录1份(共2页);7.投诉人曾*芳拍摄视频的设备参数影印件1份(共3页);8.投诉人曾*芳提供的视频证据材料1份(刻录内容为2段视频);9.投诉人曾*2025年7月7日询问笔录1份;10.投诉人曾*身份证影印件1份;11.投诉人曾*提供的转账记录影印件1份;12.投诉人曾*提供的相关药品影印件1份(共3页);13.编号202511001457现场笔录1份;14.经营者张帮信2025年7月9日询问笔录1份;15.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5页);16.《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17.经营者张帮信身份证影印件1份;1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深龙华卫医证保决〔2025〕11001457号)1份;1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深龙华卫医证保处〔2025〕11001457号)1份;20.线索移送函复印件1份;21.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22.网络查询材料制作说明1份(共3页);23.《公告》(深龙华卫医公告〔2025〕11-17号)1份;24.张贴非法行医公告拍照打印件1份;25.深圳市龙华区大浪张帮信苗药世家店已搬空拍照打印件1份;26.经营者张帮信提供的微信号182****0046用户不存在截图打印件1份;27.《协助调查通知书》(深龙华卫协调通〔2025〕11-17号)1份为证。
你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没收自制药剂2罐,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法条应遵循“一事不二罚”原则,采用罚款择重,其他罚种合并处罚。
综上,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没收自制药剂2罐,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龙华卫医技罚告〔2025〕11-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大浪分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福东龙华府1栋1楼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大浪分中心
联系人:刘伟燕
电话:0755-28010197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25日